上海市住宅建设机施有限公司

上海市住宅建设机施有限公司与上海材四科技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74民终17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住宅建设机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3560号4号楼2层东裙楼D区243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材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嘉松中路225弄225号5幢。 法定代表人:吴**龙。 原审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笪鸿鹄。 上诉人上海市住宅建设机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材四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8民初12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市住宅建设机施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海市住宅建设机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市住宅建设机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上诉人上海市住宅建设机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荃 审 判 员  黄 婧 审 判 员  虞 憬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廖 原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