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建设机施有限公司

上海材三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市住宅建设机施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937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材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祁连山路3588弄118号-甲。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市住宅建设机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3560号4号楼2层东裙楼D区243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笪鸿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被告员工。 原告上海材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住宅建设机施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案原系(2022)沪0118民初2164号,因集中管辖本院依职权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后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示,该案移送回本院审理。原审案件立案前,原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2021)沪0118财保91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告上海市住宅建设机施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下同)1,085,666.67元的财产。2023年1月11日,原告上海材三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市住宅建设机施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085,666.67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江岱毅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