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佳友市政建筑有限公司

***与上海佳友市政建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5民初34092号
原告:***,男,196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佳晨,上海市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佳友市政建筑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钱顒。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佳友市政建筑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岑诗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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