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8028号之一
原告:上海盛享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中强路580号1幢、2幢、3幢、4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饰联合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藏路258号5幢50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盛享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金饰联合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盛享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盛享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4,534元,减半收取计2,267元,诉前财产保全费1,598元,合计3,865元,由原告上海盛享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沙芝瑜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