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8028号
申请人:上海盛享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中强路580号1幢、2幢、3幢、4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金饰联合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藏路258号5幢506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盛享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金饰联合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6日作出(2022)沪0115财保83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金饰联合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215,620.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现申请人上海盛享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金饰联合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5,620.5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沙芝瑜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