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2民终50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凉城路465弄60号(集中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新庆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349号2幢2层A区20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上海利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408号3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新庆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利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22)沪0109民初79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缴纳上诉费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 斌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琪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肖 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八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