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9民初7966号之一
原告:上海新庆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349号2幢2层A区20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凉城路465弄60号(集中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利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408号3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律和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新庆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利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张 海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