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9506号
原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开元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利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408号3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利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殷 雪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