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星绿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星绿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23962号之一
原告:上海星绿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绿科路。
法定代表人:乐兰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毅,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妮,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顾亚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镜伊,男。
原告上海星绿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出具民事裁定驳回被告的管辖权异议。被告上诉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裁定。原告上海星绿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星绿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仁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曹燕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