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星绿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星绿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23962号
原告:上海星绿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绿科路。
法定代表人:乐兰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毅,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妮,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顾亚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镜伊,男。
原告上海星绿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上海星绿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税金)人民币204,970.99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2013年3月15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专业分包施工合同》及后续补充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本市闵行区浦江镇规划七路铺锦路“锦江新一轮选址基地08-05地块动迁房工程”的住宅楼1#-6#、配套管理用房的外立面铝合金门窗安装工程发包给原告进行施工。2014年8月,系争工程竣工验收。2018年9月19日,经被告编制结算清单,核定工程款总金额为6,044,980.57元,该清单包括“扣除税金204,970.99元(3.39%)”,原告派人签收单据后,经原告财会人员查询得知,原告已开具给被告工程款发票,被告不存在为原告代扣代缴工程款税款的情况。原告认为被告“扣除税金”的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事实上造成原告损失、被告非法获利的结果,且原告的损失与被告的获利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扣除税金”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税款问题,但被告未予理睬。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认为,本案争议的金额系原、被告签署的《建设工程专业分包施工合同》项下的结算组成部分,属于上述《建设工程专业分包施工合同》的履行行为,双方之间的纠纷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涉案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中已明确请求权基础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本案应为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的住所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XXX号XXX楼C座,属于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仁感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曹燕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