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5860号
原告:临沂硕磊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东滩头村36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银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金星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临沂硕磊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银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银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银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硕磊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未缴纳,免于收取。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