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六金民二初字02115号
原告:上海泽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徐行镇石皮村曹新路**,组织机构代码75057666-6。
法定代表人:黄道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继明,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从杰,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六安市金安区城北乡人民政府,住,住所地六安市金安区迎宾大道与新北一路交叉口200米织机构代码00322921-4。
法定代表人:金圣初,该乡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卢士诚,金安区城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金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住所地六安市金安区迎宾大道与新北一路交叉口200米织机构代码68689214-5。
法定代表人:丁德武,主任。
原告上海泽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六安市金安区城北乡人民政府、安徽金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泽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泽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泽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430元,减半收取计49715元,由原告上海泽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祁卫东
审 判 员 张先东
人民陪审员 张 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养勇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