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泽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上海泽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681执690号
申请执行人:***,女,壮族,住广西隆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宇海,广西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泽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嘉定区徐行镇石皮村曹新路**。
法定代表人:黄道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亮,北京蓝鹏(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上海泽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9)桂0681民初11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医疗费23515.4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72320元、丧葬补助金31740元及供养亲属抚恤金1385.1元/月(从2018年7月14日起至申请执行人***死亡止),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1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经查,被执行人在房产、车辆、土地、银行存款、工商登记、理财产品、保险收益、住房公积金等方面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本院已穷尽手段找寻被执行人财产或线索,本案债权尚未实现,现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祖环
审 判 员  林新宇
人民陪审员  陆彦宗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刘治国
书 记 员  王国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