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522执1374号之一
申请人执行人***,男,196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人,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
被执行人上海泽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慈湖高新区慈湖街道13-01。
法定代表人:陈兴明。
关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上海泽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黔0522民初128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决:由被告上海泽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97795.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306元。判决生效后,上海泽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对被执行人上海泽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一、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泽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明确的金钱给付义务。
二、通过本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上海泽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微信、支付宝)账户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1、被执行人上海泽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工商银行账户有存款2924元,本院扣划后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2、被执行人上海泽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有价证券。
三、经贵州省黔西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申请执行人之委托代理人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本院依法向其发出后经其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泽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备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工程款197795.00元、案件受理费2306元以及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行计算),实际执行到位2924.00元。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石承琴
审判员 何中鑫
审判员 张 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文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