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泽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泽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4执4474号
申请人:***,男,195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上海市嘉定区。
被执行人:上海泽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黄道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上述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暂未查实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相关财产或线索,并同意本案暂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郏志强
审 判 员 谢 蕾
审 判 员 周秋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邵文菁
书 记 员 胡玉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