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泽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泽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14民初5964号





原告:***,男,195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坡,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泽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
原告***与被告上海泽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原告现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泽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上海泽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张志慧






书 记 员


徐 晔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