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路路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7民初3804号
原告:佛山市路路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宝月村委会旧何村“西塘”(F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5796943381。
法定代表人:彭长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魁奇路佛***收费站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193529591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64年8月1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
被告:***,男,汉族,1980年12月25日出生,住佛广东省开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路路通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路路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路路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9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戴天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