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03民初411号
申请人: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永靖路11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通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青年西路88号悦隽时代花园32幢2-603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通佳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通佳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70000元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通佳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0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2370元,由申请人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霞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