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23160号
原告:江苏屹居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别桥镇北山工业园宏阳路1号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平***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平***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永靖路1188号。
本院审理的原告江苏屹居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间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屹居木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郭 灿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