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72号
申请人上海立心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锋。
被申请人上海久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立心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久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立心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上海久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使用的被控侵害原告上海立心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独占许可实施权的、名称为“空心楼板填充用无机阻燃型复合箱体”(专利号ZLXXXXXXXXXXXX.1)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权产品,规格分别为500mm*1000mm*150mm和500mm*500mm*200mm的薄壁箱体各1件。申请人上海立心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立心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证据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上海久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使用的规格分别为500mm*1000mm*150mm和500mm*500mm*200mm的薄壁箱体各1件。
审判长寿仲良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