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康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泽执律师事务所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1执保1391号
申请人:江苏泽执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湖科创中心13楼。
负责人:曾文庭,该单位主任。
被申请人:上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华亭镇高石路916号
法定代表人:丁孝康,职务:董事长。
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受理了申请人江苏泽执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上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苏0211民初6462号。申请人江苏泽执律师事务所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8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苏泽执律师事务所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泽执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8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劲松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华永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