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澳鑫铝业有限公司

上海澳鑫铝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旭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18民初7266号
原告:上海澳鑫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林康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旭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龙明辉。
原告上海澳鑫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旭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7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澳鑫铝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金 艳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谭泓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