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14民初3129号
原告上海淮景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谢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标、王安辉,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澳鑫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
原告上海淮景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澳鑫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01日立案,原告上海淮景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淮景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沈惠明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叶剑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