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402号
原告:上海澳鑫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其,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钱公路****div>
法定代表人:刘湄煌。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澳鑫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时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任 丹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