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澳鑫铝业有限公司

上海澳鑫铝业有限公司与上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402号 原告:上海澳鑫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其,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钱公路****div> 法定代表人:刘湄煌。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澳鑫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时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任 丹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