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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同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和贻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4民初9985号之一 原告:上海同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和贻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澳鑫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26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上海同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和贻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马 丹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