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兴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上某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三花颐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103755号 原告:上***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爱特路205弄1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三花颐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城西路200号10楼11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三花颐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