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惠邦特种涂料有限公司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甬鄞民二初字第2048号
原告:上海惠邦特种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在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沪嘉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嘉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上海顾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鄞州奔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张家瀛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惠邦特种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奔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惠邦特种涂料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15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惠邦特种涂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惠邦特种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计195元,由原告上海惠邦特种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钧
二OO九年一月十五日
代 书记员 车懿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