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7民初13240号
原告:上海孚凌自动化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沈砖公路。
法定代表人:彭正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秀英,上海达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润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德力西路********。
法定代表人:田鸿彬,负责人。
原告上海孚凌自动化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润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孚凌自动化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孚凌自动化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陆梦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