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振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正永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和天胜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4执异595号

申请人:佛山市正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佛平三路**御景城市花园办公楼(**)七楼之五(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4N6FR80。

法定代表人:吴振旭。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和天胜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季华东路**丽日广场****自编之二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WJY3K29。

法定代表人:陈汉永。

被执行人:广东振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佛平三路**代码91440605725480195F。

法定代表人:陈玉花。

被执行人:佛山市京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新兴路新景正街******代码91440605692476383P。

法定代表人:涂德安。

被执行人:湖北振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八汤线松林岗代码9142098156270371XB。

法定代表人:郭汉石。

被执行人:佛山市振鹏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佛平三路**77309966-3。

法定代表人:刘振忠。

被执行人:佛山市力绳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平洲桂澜路广东鼎力钢丝绳市场**铺78118482-5。

法定代表人:涂慧芳。

被执行人:涂丽萍,女,汉族,1966年2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涂慧芳,女,汉族,1977年11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赵冲,女,汉族,1987年12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郭涛,男,汉族,1966年9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涂德安,女,汉族,1955年8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汉川市。

被执行人:张童波,男,汉族,1986年12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汉川市。

被执行人:刘振忠,男,汉族,1963年10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和天胜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振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京圣贸易有限公司、湖北振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振鹏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佛山市力绳经贸有限公司、林东胜、林钦才、涂丽萍、涂慧芳、赵冲、郭涛、涂德安、张童波、刘振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佛山市正永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2016)粤0604执3781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交了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证明、邮寄底单及公告报纸等证据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决定以不听证方式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案件基本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广东振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京圣贸易有限公司、湖北振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振鹏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佛山市力绳经贸有限公司、林东胜、林钦才、涂丽萍、涂慧芳、赵冲、郭涛、涂德安、张童波、刘振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4民初2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文书,被执行人广东振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律师费;被执行人广东振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振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振鹏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佛山市力绳经贸有限公司、林东胜、林钦才、涂丽萍、涂慧芳、赵冲、郭涛、涂德安、张童波、刘振忠各自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受理费和保全费由各被执行人负担148341元。由因义务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粤0604执3781号。

在执行过程中,佛山市南海和天胜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受让(2016)粤0604民初2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权为由,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2016)粤0604执3781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审查后,于2017年8月1日裁定变更本院(2016)粤0604执3781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佛山市南海和天胜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原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就本案所涉的权利义务由佛山市南海和天胜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继受。后,佛山市南海和天胜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各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递交申请,放弃对被执行人林东胜、林钦才的执行,本院审查后,将两被执行人移出被执行人名单。

因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以(2017)粤0604执恢652号案件恢复执行。因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1月2日,佛山市南海和天胜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2019)粤0604执1863号案件中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受偿10164000元。

二、债权转让情况

2020年6月18日,佛山市南海和天胜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正永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对(2016)粤0604民初21号、(2016)0604民初23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债权转让给佛山市正永科技有限公司。转让范围为除(2019)粤0604执1863号之二执行裁定确定的土地使用权[权利证号应城国用(2014)第090902038)]外的剩余权益。其后,佛山市南海和天胜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将债权转让协议复制件向各被执行人邮寄,双方于2020年7月1日在《南方日报》刊登债权转让公告,将债权转让的事实告知各被执行人。2020年10月27日,佛山市南海和天胜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债权转让证明书,确认本院(2016)粤0604民初2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权已转让给佛山市正永科技有限公司,受让方已支付全部转让价款。

三、裁决理由及结果

本院认为,因债权转让变更申请执行人的,应符合三个条件,一是该债权转让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二是出让人书面确认受让人取得该债权,三是已经有效通知了被执行人。

本案债权从佛山市南海和天胜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转让给佛山市正永科技有限公司,债权并非限制转让,债权转让协议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受让人并非限制主体,转让债权不存在不得转让的消极事由。债权的转让行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债权出让方佛山市南海和天胜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书面材料,确认受让人取得该债权,本院予以确认。

在通知被执行人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债权从佛山市南海和天胜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转让给佛山市正永科技有限公司,让与人以邮寄书面材料方式告知各被执行人债权转让的事实,并刊登债权转让公告,本院对该通知的效力予以认定。

综上所述,上述债权转让协议没有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出让人书面认可了受让人取得本案债权,并已经有效通知被执行人。本院对上述债权转让行为予以确认。申请人佛山市正永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本院(2016)粤0604执3781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佛山市正永科技有限公司,原债权人佛山市南海和天胜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就本案所涉的权利义务由佛山市正永科技有限公司继受。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曹 彦

审判员 白东亚

审判员 黄**日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陈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