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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广州市建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市政建设有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06民初39486号之一
原告:广州市建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东圃镇沐陂西路北16号大院自编A28房。
法定代表人:覃建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子琛、刘娟,分别系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海安路13号之一1302B房。
负责人:张杰。
被告:**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赤港红桥城建综合楼七层之二。
法定代表人:马裕添。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佛平三路6号。
法定代表人:陈玉花。
原告广州市建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市政建设有限
公司广州分公司、**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建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建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建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9620元减半收取98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广州市建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煜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梁惠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