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振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执12205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0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代理人:何海有,广东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佛平三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25480195F。
法定代表人:陈玉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605民初8237号民事判决书、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6民终116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800482元及以此为本金从2019年3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4.75%计算的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如果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30.1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2030.1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16327.23元并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分别向被执行人工商注册登记地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反馈显示被执行人签收了邮件。本院安排执行人员到达被执行人公司地址送达传票,但经上门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已不在工商注册登记地经营。本院亦以短信、电话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关于本案的执行立案情况。另查明,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院涉及其他执行案件,案件状态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义务。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佛山市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并对有价值的财产采取了以下措施:
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尾数0378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6月25日至2022年6月24日,该账户内无款项可供扣划。
此外,被执行人名下均未反馈有其他财产性权益登记。
上述查封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封;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续封的,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三、本院执行开庭,被执行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四、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两条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线索一、被执行人在广东广佛现代产业服务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有工程款可收取,本院到达该公司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在该公司可收取的工程款现在暂未具备支付条件,本院对该笔款项作出冻结、扣留、提取的措施,冻结期限二年,自2021年11月18日至2023年11月17日。线索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城分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分支机构,可执行该分支机构的财产,本院通过全国执行查控系统对应城分公司进行调查,反馈显示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亦委托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对应城分公司进行工商、不动产、现场调查,反馈显示应城分公司于当地亦未有财产性权益登记,且已不在工商注册登记地经营。
六、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期限为二年。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卢越雄
执行员  黄钻贤
执行员  林伟全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黄文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