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民申13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任大聪,男,197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欣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腾踏楼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邵厂北区89号南幢2号楼083室。
法定代表人:任大聪。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赟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联合北路XXX号第1幢2259室。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任大聪、上海欣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腾踏楼梯有限公司、上海赟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民终58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向本院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进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许*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