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6民初8295号之一
原告:上海声升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发路22号2幢一层。
法定代表人:谢榅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必和(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澄浏公路52号39幢2楼J795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声升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上海声升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声升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金淑琴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