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欣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声升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某某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6民初8295号之一 原告:上海声升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发路22号2幢一层。 法定代表人:谢榅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必和(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澄浏公路52号39幢2楼J795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声升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上海声升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声升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金淑琴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