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兵0201执8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上海盈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黄渡镇联星工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032051840.
法定代表人:殷群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中联丝路农产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铁门关市库西工业经济园区二十九团公路口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66606037986。
法定代表人:郭涛,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上海盈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新疆中联丝路农产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兵0201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盈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新疆中联丝路农产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案款1204501元,负担执行费14445.01元,合计1218946.01元。
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新疆中联丝路农产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公积金交纳信息、证券交易信息等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新疆中联丝路农产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
163524.65元,已扣划并向申请人发放。该公司名下有不动产冷库三个,本院已予以查封。2019年6月2日,本院以(2019)兵0201民初2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新疆中联丝路农产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解散,目前该公司由清算组负责,本院已将本案标的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同时因该冷库价值巨大,在执行程序中无法进行有效处置,本案标的可由清算组在公司解散过程中对资产进行有效处置后履行。被执行人新疆中联丝路农产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无公积金、证券交易等信息。
被执行人新疆中联丝路农产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尚有1040976.35元未向申请人履行。2019年9月10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上海盈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向其反馈了本案的执行结果,申请执行人上海盈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对本案执行结果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旭东
审判员 王建新
审判员 赵 利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昆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