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盈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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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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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04)虹民二(商)初字第1099号 | ||
原告上海市电话号簿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四川北路1666号25楼。 法定代表人刘苏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光沪,上海市科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盈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黄渡镇联星工业园区18号。 法定代表人殷群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正,员工。 委托代理人董昊,上海市正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2002年11月7日,原、被告签订《上海黄页广告销售合同书》一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在《2003年版上海大黄页》上刊登广告;总计金额39,225元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上述义务,被告仅支付价款20,287.50元,尚欠原告价款元未支付。现要求被告支付价款18,937.50元。 被告表示愿意调解解决纠纷。 审理中,因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8,93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盈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市电话号簿公司价款10,000元,此款于2005年1月21日前履行; 二、本案受理费767.50元和财产保全申请费209.37元,两项合计976.87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05年1月20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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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 周 伟 | |
书 记 员 | 汤晓东 | |
二OO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