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明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泰州复旦张江药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科明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91执恢30号
申请执行人:泰州复旦**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海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永华,该公司法务部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科明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彭忆萍。
关于泰州复旦**药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科明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6)苏1291民初46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上海科明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科明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1727.32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剑峰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田金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