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明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泰州复旦张江药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科明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91执恢30号之一
一、执行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泰州复旦**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海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永华,该公司法务部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科明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彭忆萍。
二、执行依据及执行债权情况
(一)执行依据:(2016)苏1291民初461号民事判决。
(二)申请执行债权情况:3000000元及申请执行人垫付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合计406394元,首执案件执行到位478491元,(2020)苏1291执恢42号案件执行到位18963.01元。
三、执行经过、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
(一)执行经过:1.立案执行时间:2021年2月2日;2.执行通知等文书送达时间:2021年2月5日。
(二)执行措施:1.分别于2021年2月2日、6月23日开展“总对总”网上查控;2.于2021年2月2日开展“点对点”网上查控;3.通过法综系统检索被执行人关联案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作为权利人的诉讼、保全或执行案件;4.关联案件委托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至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并向被执行人户籍地周边群众或者基层组织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有财产信息反馈。
(三)强制措施:限制高消费。
(四)执行悬赏:申请执行人经释明,不申请执行悬赏。
四、查明财产情况
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2021年2月3日至2022年2月2日,实际控制3541.53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五、债权实现情况
截至作出本裁定之日,本院依法扣划上海科明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41.53元,扣除执行费50元,执行到位3491.53元。
六、对申请执行人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必要事项的告知
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通过终本约谈方式,将本次执行情况、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及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可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新的财产线索,亦未有其他反馈。
七、终本理由
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泰州复旦**药业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6)苏1291民初461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事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且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剑峰
审 判 员 沈 凯
审 判 员 杨鑫森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沈 星
书 记 员 莫海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