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明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上海科明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上海泰龙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15民初45647号之一
原告上海科明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沈汉明,男。
委托代理人谢锦春,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泰龙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
委托代理人**,男。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科明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泰龙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上海科明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泰龙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