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宇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XX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案号:(2009)嘉民二(商)初字第683号

2009)嘉民二(商)初字第683

原告上海拓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沪宜公路15752号。

法定代表人王乌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佩凤,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宇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杨子路始平村31号。

法定代表人吕蕴璞,董事长。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拓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宇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327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顾敏华独任审判。审理中,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宇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上海拓翔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514 180元,此款被告应于2009525日前支付200 000元,2009625日前支付100 000元,余款214 180元被告应于2009930日前付清;

二、被告上海宇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如逾期支付任何一期款项,原告上海拓翔混凝土有限公司可就被告上海宇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支付款项一并申请执行;

三、本案受理费8 941.8元,减半收取4 470.9元,财产保全费3 090.9元,合计7 561.8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2009930日前直接给付原告。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09525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顾 敏 华

 

                  二○○九 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      

  代理审判员 顾敏华
  书  记  员 徐  松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