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宇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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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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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09)嘉民二(商)初字第683号 | ||
上 海 市 嘉 定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9)嘉民二(商)初字第683号 原告上海拓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沪宜公路1575弄2号。 法定代表人王乌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佩凤,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宇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杨子路始平村31号。 法定代表人吕蕴璞,董事长。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拓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宇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一、被告上海宇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上海拓翔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514 180元,此款被告应于 二、被告上海宇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如逾期支付任何一期款项,原告上海拓翔混凝土有限公司可就被告上海宇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支付款项一并申请执行; 三、本案受理费8 941.8元,减半收取4 470.9元,财产保全费3 090.9元,合计7 561.8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 代理审判员 顾 敏 华 二○○九 年 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 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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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 顾敏华 | |
书 记 员 | 徐 松 | |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