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宇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安商初字第1265号
原告:湖州中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威莱大街11号四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195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递铺镇胜利西路1号,身份证号码330523195309161111。
被告:上海宇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杨子路始平村3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08年6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湖州中恒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宇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塔机租金装拆费61500元。原、被告均同意调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上海宇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20日前支付原告湖州中恒建设有限公司租金装拆费30000元;
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受理费670元(已减半),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预交,被告于2009年1月20日前给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余文尧
审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九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于 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