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5执13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00000502011907310756。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村乡耀州路741号5栋1059室。
法定代表人姜献青,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临淄区莲台养生养老院,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齐陵街道齐家终村。
法定代表人朱于国,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临淄区莲台养生养老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临淄区莲台养生养老院营业期限已到期,且无营业性收入,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22)鲁0305执1367号
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宗威
审 判 员 王 哲
审 判 员 张建民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李艳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