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79507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5民初79507号
申请人(原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崇明区新村乡耀洲路741号5幢1059室(上海新村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被告):上***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康新公路33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审理申请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于立案后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4,2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4,2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的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露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
审判员**
二○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