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7676号之二
原告:聊城市大周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街道办事处建设东路泰丰机电市场12排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聊城东昌夕阳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村乡耀洲路741号5幢1059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聊城市大周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6日立案。本案经双方协商达成还款协议,原告于2022年8月25日向法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聊城市大周机电物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聊城市大周机电物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8元,保全费310元,由聊城市大周机电物资有限公司。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