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执保1635号之一
申请人:聊城市大周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办事处建设东路泰丰机电市场12排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村乡耀洲741号5幢1059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聊城市大周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聊城市大周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000或查封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聊城市启胜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出具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聊城市大周机电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000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