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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某某有限公司、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687民初5514号 原告:山东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沂城街道长安中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负责人:***,经理。 被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市辖区崇明区新村乡耀洲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某分公司、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日立案。2023年12月6日,原告山东某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某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800元,由申请人山东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