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通达工程装饰有限公司

赵永诉上海通达工程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16民初983号
原告赵永。
被告上海通达工程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永诉被告上海通达工程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永撤回对被告上海通达工程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64元减免4614元后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