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亿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合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监1号
原审原告:上海亿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宝杨路1800号2号楼3208室。
法定代表人:施斌,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上海合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金沙江路3131号4幢中区2015室。
法定代表人:詹加伟。
原审原告上海亿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上海合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作出(2016)沪0114民初380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胡飞兵
审判员  陈 红
审判员  顾建红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庄晓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
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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