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22369号
原告:水文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久华,江苏九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合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詹某某。
被告:徐玉港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水文权与被告上海合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徐玉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水文权于2022年7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水文权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水文权撤诉。
审判员 张 辰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缪丽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