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合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望隆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14财保397号
申请人:上海合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金沙江路3131号4幢中区2015室。
法定代表人:詹加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伟忠,上海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望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真新街道金沙江路3131号2幢JT2837室。
法定代表人:楼跃燕。
因申请人上海合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望隆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现申请人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为由,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2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对其申请已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及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望隆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8万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孙杰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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