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合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叁生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07民初5906号 原告:上海合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嘉定区金沙江路3131号4幢中区2015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叁生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388弄2号1层、3层-30层。 法定代表人:邹淑媛,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C座10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合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叁生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叁生公司”)、被告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金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合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叁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金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合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作为承包方就本市普陀区大渡河路388弄2号长风公寓消防工程项目的施工、付款、竣工与叁生公司达成合约,约定工程的质保金为工程结算总价的5%并应于工程竣工验收期满两年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付清。上述工程于2018年11月1日竣工验收后,双方签订了《工程结算造价协议》,确认工程最终结算价为2,744,298.57元、质保金为137,214.93元。但当原告于工程保修期满后向叁生公司发送退还质保金申请时,其却拒付该笔费用,据相关的工商信息登记载明,金谷公司为叁生公司的唯一股东。原告认为,涉案工程已竣工并完成结算,叁生公司应支付质保金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同时,金谷公司提供的企业信息公示、信托财产专户流水、生效法律文书等证据无法对其履行财产信托的合规性、其对叁生公司的投资具有债权性质、其与叁生公司之间无资金混同且彼此资产独立等观点予以证实,而上述法律文书所关联的诉讼发生日亦晚于涉案债务的成立日,两家公司的内部交易亦不具备公示性,更不能对抗善意第三方,故金谷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规定作为叁生公司的独资股东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现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叁生公司支付质保金137,214.93元;二、叁生公司自2020年12月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上述逾期支付质保金的利息至其付清欠款之日止;三、金谷公司对上述钱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叁生公司辩称,对工程合同与结算协议均无异议,涉案工程已投入使用且无质量问题,叁生公司曾向司法机关申请破产后又撤回,目前无偿债能力,故未向原告支付质保金。叁生公司成立时的股东为上海渝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渝康公司”),股东渝康公司为叁生公司向金谷公司借款而与金谷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暨回购协议”,约定渝康公司退股并将叁生公司的全部股权转与金谷公司。2019年6月12日,金谷公司成为叁生公司的股东但并未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后金谷公司因叁生公司无还款能力而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2021)京02民初110号之诉,要求叁生公司、渝康公司及相关保证人偿债,获得该院支持。综上,对原告诉请的第一、二项无异议,第三项诉请与本方无关而不发表意见。 被告金谷公司辩称,叁生公司的主营为资产管理与公寓出租,而金谷公司的主营为信托业务,并通过信托计划受让了渝康公司持有的叁生公司之股权,以转让股权后再回购的方式进行融资并因此成为叁生公司的股东,该项目运作过程中所有的资金在信托财产专户内进行流转,两家公司之间并无资金往来且财产彼此独立,为此签署的合同名为“股权转让暨回购”,实为借款,同时,两家公司的营业场所并非处于同一地,公司的业务、职员、管理层均不存在混同与上下级关系。以上事实由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信托财产专户资金流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2民初110号民事判决书可予以充分证实。本方认为,金谷公司对叁生公司仅为债权投资而未参与经营管理,不应对其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涉案工程成立于金谷公司成为叁生公司股东之前,本方不知情亦未参与工程的缔约及结算,综上,诉请第一、二项与本方无关故不发表意见,对诉请第三项不能同意。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叁生公司通过签订《施工合同》的方式将“长风公寓项目二次消防工程”发包与原告,该工程结束后,双方签署《工程结算造价协议》,确认工程最终结算价为2,744,298.57元、工程质量保修款137,214.93元。2021年3月30日,原告向叁生公司发送“退还质保金申请报告”,以2018年11月1日验收合格的工程已满两年质保期为由,要求退还质保金未果,遂于2022年3月14日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如其诉请。 另查明,一、据相关企业的公示信息载明,金谷公司系以北京市为住所地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各类信托、基金投资、资产重组及项目融资、同业拆借、提供担保等;叁生公司系以金谷公司为股东、上海市为住所地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资产或实业的投资管理、商务或财务咨询、旅馆与餐饮服务等;二、2021年12月3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金谷公司诉渝康公司、叁生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1)京02民初110号民事判决,判决书载明:金谷公司认为,其先于2019年6月通过与案外公司签订《信托合同》的方式约定其接受案外信托资金专用于受让渝康公司持有的叁生公司之100%股权,后又于同日通过与渝康公司、叁生公司签订《股权转让暨回购合同》的方式约定由渝康公司将其持有的叁生公司之100%股权转让与金谷公司、渝康公司应回购标的股权并支付包括回购本金及股权维持费在内的回购款,但上述合同签订后,渝康公司未按约履行足额付款义务,故请求判令由渝康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本金、股权维持费、违约金,并拍卖或变卖叁生公司的抵押财产由金谷公司优先受偿,其他涉案个人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院在对金谷公司的部分诉请予以支持的同时,认定金谷公司、渝康公司、叁生公司签订的名为股权转让与回购的《股权转让暨回购合同》有效且兼具借款合同属性,理由为该合同确认的交易模式为金谷公司的股权投资回报不与叁生公司的经营业绩挂钩,无论叁生公司是否按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分配,该公司的原股东渝康公司均承诺金谷公司可按固定比例收取投资收益,并在满足一定条件后由原股东渝康公司赎回股权、返还投资本金,故金谷公司所作出的投资性质应为债权投资。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合同权益受法律保护。叁生公司对其与原告之间的工程承发包关系及由此形成的施工与结算协议均不持异议,并对其基于上述法律关系应向原告履行的质保金支付义务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赔偿义务予以认同,而企业支付能力的欠缺并非拒绝清偿债务的合法理由,故对原告要求叁生公司支付质保金及其利息的诉请应予支持,而将当事人的诉辩陈述与金谷公司提供的各类证据——尤其是另案司法裁决对企业股权性质、持股目的所作的认定相结合加以分析,可认定该公司虽为叁生公司之唯一股东,但在其财产、人事、业务独立于叁生公司这一事实方面已完成了基本举证义务,除非原告针对该诉请进一步提供更为确凿的证据,否则金谷公司无须再为叁生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叁生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合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人民币137,214.93元; 二、被告上海叁生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合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上述质保金的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为:以人民币137,214.93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自2020年12月9日起算至本判决第一项履行完毕之日止); 三、对原告上海合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请不予支持。 本案保全费人民币1,238元,由被告上海叁生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174元,由被告上海叁生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曹 彬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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